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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

作者:学风建设             时间:2014-05-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风建设,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营造有利于科学发展和学术创新的学术氛围和制度环境,造就一支作风严谨的高素质学术研究队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公民道德实施纲要》、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等文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以365体育网站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以及其他以365体育网站为其学术研究成果署名单位的人员。

第二章 学术道德

第三条 以探索真理为科学研究的目的,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坚持严谨的治学态度。在学术研究工作中,要勇于探求真知,忠于真理,实事求是,尊重学术自由的原则,自觉维护学术的高尚性、纯洁性与严肃性。

第四条 确立科学研究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以繁荣学术、发展先进文化、推动社会进步为己任,追求学术创新。正确对待学术活动中的名利,将个人利益与国家、民族利益结合起来,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风气。

第五条 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修身正己,自我约束,反对并杜绝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等浮躁作风和行为。

第三章 学术规范

第六条 遵守国家关于学术研究、发明创造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认真执行国家、安徽省相关部门和学院的有关管理规定,规范学术活动。依法保护学院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七条 在申报科研项目时要如实填写个人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和工作基础,不得伪造专家评价、证书和其他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需要使用他人成果的,须征得成果所有人同意。

第八条 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者,有义务遵守项目审批(或委托)单位的规定,有责任按期开展项目研究,接受中期检查,上报阶段成果,按时结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结题者,应及时提供书面说明,并确保该项目能在推迟的期限内完成。在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坚持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如实记录并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资料;不得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或其他资料。

第九条 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

第十条 职务论文、论著等作品发表时,应标注作者单位。未参与作品写作、未经他人允许,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他人作品里署上自己的名字,或在自己的作品里署上他人名字,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不得一稿多投。

第十一条 不得抄袭他人的作品,不得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不得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写文章;不得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术论文或学位论文;不得伪造或篡改学术期刊同意发表文章的接收函。

第十二条 发表作品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院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将应保密的学术内容对外泄露。

第十三条 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的学术成果。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有改动,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第十四条 教职工在岗期间所取得的一切成果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发表、发布,因合作研究需要以合作单位名义发表、发布的,应本着按贡献大小进行单位和作者排序的原则署名,并自觉维护学院利益。

第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学术评价机构,负责对各类研究项目、研究成果的评定、立项申报等学术评议或鉴定工作。在学术评价时应遵循公正、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应坚持程序公正、标准合理,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过程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的影响和干扰。在对他人或自己的成果进行评价、介绍时,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必要时,可以采取回避制。被评价者不得干扰学术评价过程。否则,应对其不正当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第四章 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处罚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人员,一经查实,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1、对未给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般违规者,由所在部门和学术委员会给予口头提醒和警告、训诫;屡教不改者,由学院提出通报批评。

2、学院教职工违反上述规范,给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在人事任用上和学术晋级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学院取消或建议取消由此而获得的学术职衔或荣誉,并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第十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受理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投诉,负责有关学术道德规范问题的裁定,并依调查、仲裁结论向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院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建议,正式决定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的具体条款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悖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一四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