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管理,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为学生学习、生活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环境,促进学风和校风建设,经研究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在校上课、实习、军训、运动会和公益劳动等期间均需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二)事假: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如确需请假,须有充分理由,并填写请假条出具相关证明或详细说明原因。
三、学生请假批准权限:学生请假在一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请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签署意见,并报系部批准;请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系部领导签署意见,报学生处批准,一周以上,由分管院领导批准。
四、学生请假手续必须由本人办理,不得请人代替。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请假的,到校后须报系部核实,在确认有充足理由的情况下,可以补办请假手续。否则,均按旷课处理。
五、学生请假期满,应向辅导员和系部销假。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七、学生未履行请销假手续,擅自缺课者,以旷课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