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和意义
为适应新时期党和国家以及社会对高校科研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鼓励教师积极承担教科研工作,提高我院整体科研水平,依据国家和省教科研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在岗人员。
第三条 管理部门和主要职责
人事科研处负责教科研活动的管理、组织、协调和服务。包括课题立项,督促检查,成果鉴定、评审和奖励;教科研组织建设;传递教科研信息,为广大教师从事教科研活动创造良好环境等工作。各系部、处室负责组织部门所属人员和教师做好教科研工作。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教科研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开拓创新,理论联系实际原则。做到面向实际、面向未来。服务于教学和管理,服务于学院发展。
(二)紧密围绕学院的发展规划和科研规划,组织、实施科学研究、学术活动。
(三)积极支持和鼓励申报、承担各级各类与我院人才培养和专业学科建设相关的科研课题。对获得立项的课题,学院支持一定的配套经费。
(四)支持和鼓励在国内、国外学术领域发表论文、取得科学研究成果。
(六)遵守学术道德,遵守国家法律和职业道德。对教科研活动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对没有正当理由造成研究项目超期、终止的项目,将追究项目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条 国家、省、市级课题管理
(一)申报程序:
1、人事科研处将有关项目申报通知,课题指南及相关信息及时通过学院网站进行公布。并通知各系部处室。
2、符合申报条件的教职员工依据申报要求认真填写申报书(表),按通知要求的时间上交人事科研处审核。由人事科研处提请,院学术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推荐。有特殊申报要求的,由人事科研处负责解释并组织申报。
3、经学术委员会评议和人事科研处审核后,申请者个人依据审核意见做必要的修改,按要求复印、装订并提供电子文档。在规定日期前送交人事科研处。
4、人事科研处负责将课题申报书及时上报有关部门。申报课题评审结束后,人事科研处及时向课题申报人和院内相关部门公布立项情况,并下发课题立项通知书。
(二)课题的执行、检查和结题
1、所有获批立项的课题,项目负责人必须在一定范围内作开题报告,报告会由人事处科研处组织。
2、人事科研处负责将课题中期、阶段检查通知及时转交给课题负责人(第一承担人),由课题组负责人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填报。人事科研处审核后报相关部门。
3、课题到期,需要按照项目来源部门的要求准备结题材料。一般包括研究报告,申请鉴定书,研究总结,财务报告,查新报告等。课题研究到期而未完成时,需要填报课题延期结题报告,申明理由,批准后方可继续,项目只能延期一次。
4、所有材料准备齐备,由人事科研处审查后上报相关部门。需要召开成果评议鉴定会的,则由人事科研处依据研究项目归口部门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和评议专家进行鉴定,提供鉴定结果。
5、课题完成后,所形成的科研文件应系统整理归档。包括:课题申请书、计划任务书、与协作单位之间签订的研究协议、合同书等。同时包括相关的论文,专著、研究报告,中期检查报告、结题总结、成果鉴定书、专利证书、重要的实验资料、数据等。
6、在研究项目执行期间,若发生课题负责人调离单位、退职、因病无法工作等情况,原则上研究项目不得转出单位,应办理课题第一负责人转交手续,保证原课题研究在规定期限正常执行和完成。
第六条 院级课题管理
1、院级课题每年组织1次。每年3月份公布符合当年院级课题立项条件的研究项目和课题指南,接受符合条件的教职工申报。
2、人事科研处接收申报书,组织专家评议,6月份前公布批准立项结果。
3、院级课题的中期检查内容、结题验收标准等以课题申请内容为准。因特殊原因(包括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人员调动等),研究中断、更改或者延期,课题承担人需写出申明报告,报科研处决定继续执行或终止。
3、院级课题鉴定的评议专家以院学术委员会成员为主。属跨专业的、特殊领域研究成果等,可以外聘专家。文字性材料的研究成果以答辩和书面评议两种形式鉴定。鉴定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
第七条 横向联合研究课题管理
(一)学院鼓励教职工利用学校现有的知识资源、人才资源和专业优势开展对外合作。进行开发、创新性研究和服务性研究等。课题立项以学术探究、服务社会、互利互惠,扩大我院的社会影响为基本原则。
(二)立项不受时间限制。对合适合作项目,经双方单位的主要参与人员和部门达成基本合作协议后,报人事科研处立项。人事科研处根据课题涉及的方面,请相关部门审议并签署意见,最后由院学术委员会对合作项目综合评议并出具意见。
(三)项目主要负责人应认真考虑各部门及院学术委员会的意见,并与合作方进一步磋商合作项目内容及有关事项。
(四)合作项目的最终认定以双方单位法人代表在合作协议书上签字为准。
(五)横向联合研究课题的过程管理以协议书为准进行检查、督促。
(六)横向合作研究项目以其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参照,在完成后报院学术委员会议审议、评价。
第八条 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一)各类研究项目的财政拨款经费必须全额进入院财务处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财务处和人事科研处依照相关部门的经费使用规定以及课题任务书或协议书条文监督管理。
(二)课题到位经费的10%提留作为科研管理费,用于项目评审和教科研活动开支,由人事科研处负责管理。
(三)课题经费的使用需课题负责人申报,由人事科研处核准,经院主管领导审批后到财务处支取。
(四)学院对符合条件的自筹经费研究项目,由人事科研处提出建议,给予2000元支持研究经费,经主管领导审批后,一次性存入科研经费专用账户。分中期和结题后两次拨付,由项目负责人申领,使用和开支参照财政拨款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五)课题经费应该用于研究工作的调查、实验及文献检索。应尽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益。课题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等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科研经费管理规定。
(六)横向课题按合同要求结题并通过鉴定后,若有剩余经费,80%可以提成用做课题组成员的劳务费和奖励。20%部分用作继续研究、申请课题等的科研活动经费,原课题负责人有继续使用权。其他类型课题剩余经费,全部划入教科研管理专用经费,统筹使用。
(七)省部级以上课题研究经费确实不足,由课题组长提出申请,科研部门提出意见报院领导批示,给予适当资助。
(八)在国内外重要期刊、杂志、报刊等新闻媒体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学院给予奖励,计入系部活动经费(详见《365体育网站教学系(部)公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 课题、成果登记建档
(一)各类研究项目一经批准即到人事科研处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课题名称、级别、执行时间、经费、课题负责人和主要参与人等。
(二)发表的论文、出版的专著、教材、申请到的专利等,以原件和批文登记。
(三)获得各级别的科研成果奖励,以正式批文登记。
(四)登记的内容作为核实个人教科研业绩的依据,未登记的视为没有。
第十条 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通过后执行,解释权归人事科研处。